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总体要求,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以下简称特色载体)是指通过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研发机构和大企业平台等的科技创新资源,吸引科技人才创办企业,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资源支撑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载体。(科技资源主要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实验基地、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研人才等)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部预算拨款,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资金使用主要围绕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提升特色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和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等环节展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重点支持特色载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开展对接与合作,促进高校院所和大企业的实验设备、研发平台、科研人员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质量和效率。

  (二)重点支持特色载体提升自身科技服务水平,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在创业活动开展、服务能力提升、办公环境优化等方面实现全面升级,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

  (三)重点支持特色载体吸引掌握核心科技成果的科研人才创办企业,引导更多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资本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为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海淀区范围内开展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建设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平台等载体。

  第七条  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内容:

  1、支持购置用于检验检测、计量分析、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诊断调试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评估、科学实验、试制与检测等科技创新支撑服务;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共享实验室等开放共享科技资源,面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和提供服务。

  2、支持特色载体通过购买服务、合作开发等形式,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研发机构和大企业平台的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科技资源提升创新创业的质量和效率。

  3、支持建设信息化服务系统,包括软硬件购置、系统升级、委托开发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线上服务,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和质量。

  4、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和展示平台,促进创业资源流通共享。

  5、支持培养和集聚科技人才资源,重点引进掌握核心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挖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6、支持特色载体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服务、财务代理、法律咨询、税收代理和咨询等服务。

  其他支持内容:支持特色载体为拓展孵化空间、改善服务环境进行的场地装修改造和房屋租赁等,具体包括房屋租赁费、场地装修改造费、办公家具购置费、人员费、宽带网络费、水电费、供暖费、物业费等(不包括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分年度予以支持,在2018年和2019年两年实施期内,通过后补助的方式,对重点支持内容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核定的该类投资总额的30%予以补助;对其他支持内容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核定的该类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其中:第一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第二年根据工作实施成效最高补助150万元。实施期结束后,根据项目最终绩效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单个项目奖补资金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照财政部拨款进度安排奖补资金实施工作,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在整体工作实施成效和最终绩效评价中获得的奖补资金额度,对项目单位的奖补金额进行调整安排。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以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为方向,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研发机构和大企业平台等的科技创新资源,近三年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5项。

  (二)项目单位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拥有或合作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基地、科技条件设备共享平台等)或实验室(国家级或省级)至少1个,近三年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不少于50家次。

  (三)项目单位以市场化机制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近三年提供创业服务不少于100家次。

  (四)项目单位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占比不低于75%,且在主要服务行业领域吸引入驻的企业数占比不小于50%。

  (五)项目单位须编制《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细化预算资金用途。

  (六)项目单位申报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最近三年内须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

  (七)项目单位原则上只可申报一个项目,且对已获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十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报信息表。

  (二)近三年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实验室建设情况表。

  (四)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清单。

  (五)项目已投入资金构成表和项目投入明细表,以及与支出明细表顺序、内容对应一致的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采购合同、已投入资金发票复印件等(若零散小型投入无采购合同,需在备注中说明)。

  (六)近三年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七)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统计表。

  (八)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

  (九)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十)项目建设场所证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十一)项目单位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项目单位被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证书复印件(如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证明等)。

  (十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的信用报告。

  (十四)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十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海淀园管委会作为专项资金主管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并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和费用审计、核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拟支持方案和名单,报请主任专题会审议。

  第十五条  经审议通过后,在海淀园管委会官网上对拟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海淀园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海淀园管委会负责领导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科委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为两年,第一年实施期结束后,由海淀园管委会组织对项目工作实施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作为第二年实施期资金支持的前提条件;两年实施期结束后,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对各项目单位既定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终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最终奖励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收回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项目验收结束终止。期间如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时,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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