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4】5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我们研究起草了《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日

  

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4】3号),发挥高等学校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支持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就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校(或联合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管理。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高等学校申报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将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储备库。

第二章 储备库入库机制

  第四条  由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召开工作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策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储备制度相关重大问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的项目(成果)应符合以下原则:

  1.面向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或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

  2.面向首都新兴业态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3.具备转化或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由高等学校负责科技项目(成果)管理的部门牵头组织并推荐,或由工作组成员等有关各部门组织推荐。

  第七条  每年度定期组织统一申报,由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受理,并备案。

  第八条  由工作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成果)开展初步审查,初次审查不通过的,限期要求做出更正、补充。二次审查仍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审查通过的,由工作组办公室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成果)申报单位进行科技信用查询。

  第九条  由工作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成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09)”开展标准化评价及登记。

  第十条  工作组办公室将建议纳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成果),提交工作组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入库项目(成果)名单。

  第十一条  对纳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成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申报受理到入库结果公示,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储备库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我市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成果)进行支持。

  第十三条  纳入以上支持范围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由有关各部门分别按照本部门预算和立项决策机制给予支持。其中以立项支持形式出库的项目(课题)由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并由工作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纳入立项支持的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和审计、验收评估等工作分别由有关各部门按照各自现有的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各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项目(课题),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报告模板填写科技报告,由工作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备案,并提供信息公开、查询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由工作组办公室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课题)的效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09)”开展标准化评价及登记。

第四章 储备库项目(成果)跟踪服务与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对出库的成果(或出库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成果登记工作,由工作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通过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托管的委托主体为高等学校(或联合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应设立科技项目(成果)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对校内科技项目(成果)进行管理及对外开展各类服务对接等。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可以是高等学校技术转移机构、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独立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政府所属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所、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多种类型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

  第二十一条  依托现有各成果托管服务平台,探索建立针对不同领域的、可为高等学校提供科技成果托管服务的成果托管平台。由成果托管平台引入各专业托管机构进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由工作组办公室授权的托管平台制定相应的托管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入托标准、费用标准、服务标准、利益分配制度、保密制度、跟踪评估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以自主选择托管机构,也可将需托管的科技成果统一汇聚到成果托管平台,由平台统一筛选后,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分配的原则交由托管机构代理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在促进技术许可转让、成果价值评估、技术产业化、技术投融资、技术并购、技术成果展示推广等方面展开有效服务,推动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商业化。

  第二十五条  对高等学校项目储备库中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落地项目(成果),可以申请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等支持。

第五章 储备库滚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  储备库项目(成果)实施滚动机制,对纳入储备库长期(超过18个月)未获得立项支持,或未实现成果托管、技术转移等的项目(成果),将定期给予滚动退出,可更新后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地区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TAG:
评论加载中...
内容:
评论者: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