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营业税减免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所列内容,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
持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的纳税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携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查数据情况。
附件一: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
序号 | 备查申请资料内容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1 |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 |
2 |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 |
3 | 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 |
4 | 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 |
5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 |
6 |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 |
7 | 除上述以外,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的其他资料 |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6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6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4.对于签订技术合同但未取得技术交易收入前办理备查手续的,可以不提供5、6项。
附件二: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
序号 | 备查数据采集资料内容 | 核对签字 |
1 |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 | |
2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 |
3 |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 |
4 | 银行进账单 | |
5 | 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采集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3、4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6号)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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