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地方各税纳税减免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核。

报送资料

(一)出示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受托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

3.针对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用以证明土地、房屋价值的资料的原件。

(二)提交资料

1.《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

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区县局契税、土增税减免税合并审批的,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可暂不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合法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针对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用以证明土地、房屋价值的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三、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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