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试点政策个人所得税

 

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 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次数,在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操作流程:

(一)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 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纳入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奖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二)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理税款义务,应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 北京市科技委员会 北京市中关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

 

提示: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享受税收优惠,是指不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2)财税〔2010〕81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3)财税〔2010〕82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政策;(4)财税〔2010〕83号文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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